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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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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是指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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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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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合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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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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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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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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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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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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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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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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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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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哪些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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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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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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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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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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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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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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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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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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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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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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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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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申報後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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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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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計算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期限,並書面通知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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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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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提交文件、資料,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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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對經營者集中審查具有重大影響的新情況、新事實,不經核實將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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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對經營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條件進一步評估,且經營者提出中止請求。
自中止計算審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審查期限繼續計算,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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