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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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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哪些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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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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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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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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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對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禁止。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並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不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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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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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哪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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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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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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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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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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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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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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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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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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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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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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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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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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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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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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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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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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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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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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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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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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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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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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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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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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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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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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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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