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司普通與特別決議的區別Q&A
| 問: |
什麽是普通決議? |
| 答: |
當有表決權的股東中,超過 50% 的股東(無論親自出席會議或通過代理人出席)投票贊成某項提案時,該提案即視為普通決議已通過。 |
| 問: |
什麽是特別決議? |
| 答: |
當有表決權的成員中,至少 75% 的成員(無論親自或通過代理人出席會議)投票贊成該提案時,該提案即視為特別決議已通過。 |
| 問: |
馬來西亞私人公司通過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所需的通知期限是多長? |
| 答: |
馬來西亞私人公司通過普通決議時,須至少提前 14 天通知股東。若為特別決議,則須在通知中明確標明其性質,並至少提前 21 天通知股東。 |
| 問: |
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是否都可以通過書面決議方式通過? |
| 答: |
是的,在馬來西亞私人公司中,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都可以通過書面決議方式通過,而無需召開股東大會,但須符合相應的表決比例要求。 |
| 問: |
馬來西亞公眾公司能否通過書面決議方式通過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
| 答: |
不可以,根據《公司法2016》,書面決議僅適用於私人公司。馬來西亞公眾公司須在正式召開的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