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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彌補硬核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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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什麽是稅法上的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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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所謂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相關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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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以前年度虧損結轉年限如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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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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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企業籌建期是否作為虧損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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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即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為長期待攤費用不少於3年進行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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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企業清算時,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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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企業清算時,可以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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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企業季度預繳所得稅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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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企業在季度預繳申報時可以填報第8行“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欄次。因此,企業季度預繳所得稅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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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是否可以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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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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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企業分立符合特殊性重組處理規定的,企業的虧損能否在分立企業間結轉彌補?如何計算彌補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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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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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企業合並符合特殊性重組處理規定的,被合並企業的虧損能否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如何計算彌補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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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