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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相关的问与答(一)
| 问: |
自 2026年11月1日起,境内自然人提供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
| 答: |
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包括自然人提供的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
| 问: |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的基础上,是否需要扣缴附加税费? |
| 答: |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
| 问: |
如果自然人拒绝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如何处理? |
| 答: |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 问: |
境内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
| 答: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问: |
扣缴义务人已经按规定完成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应如何处理? |
| 答: |
已按照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扣缴增值税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