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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是否可担任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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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为公司法定必要而常设之监察机关,负责公司业务执行之监督、公司会计之审核,监察人在企业自治之原则下,属于公司内部之自治监督与控管。所谓监察,不仅对董事执行业务有监察之权,对于会计亦有审核之权,故基于监察人对内行使监察权之实际需要,使其能以超然立场行使职权,并杜绝流弊。

台湾公司法第222条规定,监察人和公司为委任关系,且不可以兼任公司董事、经理人及公司员工,所以也不能参加台湾劳工保险及提拨退休金。如果监察人兼任同一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应只有丧失监察人之资格,而产生监察人解任的效力,并不影响其为公司董事及经理人之身分,所以如果是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的身分参加劳保是属于合法,台湾劳保局不得侵害其依法加保之权利。

在司法的实务上,法院认为劳工兼任监察人,并不使该劳工与公司间之劳动契约关系消灭,且该劳工于兼任监察人期间如确有实际受雇从事工作获致工资之事实者,双方间之劳动契约关系系属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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