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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旧物经营许可申请指引

日本旧物经营许可申请指引

随着1949年《旧物经营法》的颁布,日本对旧物行业进行了规范,并在行业监管方面采取了极为严格的措施,以便公众可放心进行旧物买卖。此外,日本旧物市场是日本市场中规模增加最为迅速的市场之一。根据日本环境省的调查,日本人买卖旧物的意向正不断增加,其中10至30岁的年轻群体购买旧物的意向最高。2018年,日本旧物市场规模突破2兆日元,相较10年前达成了近一倍的增长,且预计在2025年突破3兆日元。

本指引中,启源将根据日本《旧物经营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归纳整理日本旧物经营许可的申请流程与所需材料,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本所可提供协助申请日本签证及设立日本公司之服务,如有需要,请进一步联系本所的专业顾问。

一、   旧物及旧物经营

  1. 旧物的定义

    根据日本《旧物经营法》(日文为“古物営業法”)第二条,旧物指以使用为目的而交易的已使用过一次或以上或者无使用过的物品、或上述物品的已修缮的任意部分。根据日本《旧物经营法施行规则》第二条,旧物具体分为下列13类:

    • 美术品类(书画、雕刻、工艺品等)
    • 服装类(和服类、洋服类及其它衣料制品)
    • 钟表及珠宝饰品类(钟表、眼镜、宝石类、佩饰品类、贵金属类等)
    • 机动车(包括其零配件)
    • 二轮机动车及二轮电动车(包括其零配件)
    • 自行车(包括其零配件)
    • 摄影机类(照相机、摄影机、双管望远镜、显微镜等)
    • 办公机器类(现金出纳机、打字机、计算机、文书机、传真机等)
    • 机械工具类(电机类、工作母机、土木机器、化学机器、工具等)
    • 道具类(家具、什物、运动用品、乐器、磁带、唱片等)
    • 皮革橡胶类(皮包、皮鞋等)
    • 书籍
    • 金券类(商品券、乘车券、邮票、机票及演唱会、美术馆、动物园、博览会等的入场券等)

  2. 旧物经营的定义

    根据日本《旧物经营法》第二条第2项,旧物经营(日文为“古物営業”)指进行以下业务:

    • 包括买卖或交换旧物、及接受委托后根据委托买卖或交换旧物之业务。但不包括旧物的只卖不买(即在日本销售旧物但无购买旧物的行为),亦不包括针对同一个人或法人,将先前自己所销售予其的旧物购回的行为。该业务的经营者在日本被称为“旧物商”。
    • 经营旧物市场(即用于旧物商间的旧物的买卖或交换的市场)之业务,该业务的经营者在日本被称为“旧物市场主”。
    • 为拟销售旧物之人士及拟购入旧物之人士提供拍卖系统,使双方利用该拍卖系统进行旧物交易之业务。此类业务被称为“旧物拍卖系统专场业”(日文为“古物競りあっせん業”),该业务的经营者在日本被称为“旧物拍卖系统专场业者”。

二、   旧物经营许可

根据日本《旧物经营法》第三条,在日本进行旧物经营的旧物商或旧物市场主在经营前必须在都道府县(日本一级行政区)的公安委员会(警察署)取得旧物经营许可证。旧物拍卖系统专场业者无需申请该许可证,但需要申报其业务。每处经营场所或旧物市场应分别申请许可,未持有或缺少许可证的旧物商或旧物市场主,将被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最高1百万日元的罚款。

  1. 许可申请要求

    根据《旧物经营法》第四条,如许可申请人(如申请人为法人,则其董事、监事、理事、会计人员、清算人等)、经营场所管理者符合下列各项,则该申请人的旧物经营许可申请将不被警察署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 申请破产手续后未复权之人士;
    • 因无证经营、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让他人借自己名义进行旧物经营、或违反警察署命令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期满未逾5年之人士;
    • 因盗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占他人财产、或收受、搬运、保管赃物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期满未逾5年之人士;
    • 被警察署认定为存在组织性或经常性的暴力犯罪或其他同等行为的实施可能性之人士;
    • 违反日本《防止暴力团员不正当行为相关法》(日文为“暴力団員による不当な行為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接受暴力指示并实施暴力犯罪或准暴力犯罪,接受指示之日起未逾3年之人士;
    • 无固定住所之人士;
    • 因销售、搬运、保管赃物旧物、或严重阻碍执法人员对赃物旧物的追查被吊销旧物经营许可证,吊销许可证之日起未逾5年之人士;
    • 因身体残疾或精神疾病导致无法正常进行旧物商或旧物市场主业务之人士;
    •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未成年人为旧物商或旧物市场主业务的继承人,则可申请许可,但不应符合上述(1)~(8)任意一项)。

  2. 许可申请所需材料

    根据《旧物经营法》第五条及各都道府县警察署官方资料,拟经营旧物商或旧物市场主业务的经营者,应向其经营场所或旧物市场所在地所辖之警察署提供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许可申请书(如申请人为个人,则记载有申请人姓名、地址、国籍、联系电话、主要经营场所或旧物市场的名称及地址、经营场所或旧物市场的管理员的姓名及地址、业务用媒体信息等;如申请人为法人,则记载有法人事业形态、法人名称、登录地址、联系电话、许可代理人、主要经营场所或旧物市场的名称及地址、经营场所或旧物市场的管理员的姓名及地址、业务用媒体信息等);
    • 每处经营场所或旧物市场所经营的旧物类型(请参考本稿第一点第1节);
    • 履历书(如申请人为法人,则提供其董事、监事、理事、会计人员、清算人等的履历书);
    • 承诺书(如申请人为法人,则提供其董事、监事、理事、会计人员、清算人等的承诺书);
    • 身份证明文件(如申请人为法人,则提供其董事、监事、理事、会计人员、清算人等的身份证明文件);
    • 经营场所或旧物市场的管理者的履历书、承诺书及身份证明文件;
    • 法人的章程及设立证明书(如申请人为法人)。

    此外,部分地区的警察署可能额外要求申请人提供照片、居住地址简历、经营场所或旧物市场的示意图或周边地图等材料,因此在提交许可申请前,应前往经营场所或旧物市场所在地所辖之警察署咨询,确认申请所需材料及其他相关事项。

  3. 拍卖申报

    根据《旧物经营法》第十条,如旧物商拟于旧物市场以外的场所进行旧物拍卖,则应就拍卖场所及拍卖时间,重新向场所所在地所辖之警察署提交申报。如拟使用媒体工具进行拍卖,则应就媒体信息(网站地址等),向经营该旧物的场所所在地之警察署提交申报。该申报规定不适用于旧物拍卖系统专场业者所组织的旧物拍卖。

三、   旧物拍卖系统专场业申报

根据《旧物经营法》第十条之二,旧物拍卖系统专场业者无特别限制,旧物拍卖系统专场业者在开业后2周内向主要事务所所在地所辖之警察署提交申报即可(如旧物拍卖系统专场业者无事务所,则向居住地所辖之警察署申报)。提交申报时,因各都道府县具体要求不同,通常需要提供下列材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如申请人为个人,则提供:

  1. 个人姓名;
  2. 居住地址;
  3. 履历书;
  4. 承诺书;
  5. 确保经营不涉及赃物买卖的说明文件。

如申请人为法人,则提供:

  1. 法人名称;
  2. 法人登录地址;
  3. 法人董事、监事、理事、会计人员、清算人等的姓名、地址、履历书、承诺书;
  4. 法人董事、监事、理事、会计人员、清算人等的住民票的副本;
  5. 确保经营不涉及赃物买卖的说明文件。

四、   经营场所管理者

根据《旧物经营法》第十三条,旧物商或旧物市场主应于每处经营场所或旧物市场委任1名管理者,以保证旧物经营实施过程的合法合规。但管理者不得为下列人士:

  1. 未成年人;
  2. 因无证经营、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让他人借自己名义进行旧物经营、或违反警察署命令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期满未逾5年之人士;
  3. 因盗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占他人财产、或收受、搬运、保管赃物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期满未逾5年之人士;
  4. 被警察署认定为存在组织性或经常性的暴力犯罪或其他同等行为的实施可能性之人士;
  5. 违反日本《防止暴力团员不正当行为相关法》(日文为“暴力団員による不当な行為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接受暴力指示并实施暴力犯罪或准暴力犯罪,接受指示之日起未逾3年之人士;
  6. 无固定住所之人士;
  7. 因销售、搬运、保管赃物旧物、或严重阻碍执法人员对赃物旧物的追查被吊销旧物经营许可,吊销许可之日起未逾5年之人士;
  8. 申请破产手续后未复权之人士。

五、   旧物经营许可申请流程

简单而言,旧物经营许可的申请流程如下:

  1. 在提交旧物经营许可申请前,申请人应前往经营场所或旧物市场所在地所辖之警察署咨询许可的申请条件、申请所需材料及其它相关事项。
  2. 咨询确认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前,确认材料内容是否缺漏。在日本,如申请材料出现重大缺漏,将被认定为提交虚假材料的同等行为,对日后再次申请许可造成不利。确认材料无误后,再前往相应的警察署提交旧物经营许可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及支付申请费用。
  3. 受理申请后,警察署审查申请材料。通常审查需时约40天。
  4. 材料审查通过后,警察署将签发旧物经营许可证。如材料审查不通过,警察署将签发理由说明书,说明不予签发许可证的理由。
  5. 经营者取得旧物经营许可证后,应将许可证放置于经营场所或旧物市场内,予公众查看。如拟进行旧物拍卖的经营者,应向相应的警察署提交申报。

六、   旧物经营要求

根据《旧物经营法》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日本的旧物商、旧物市场主及旧物拍卖系统专场业者,必须遵守下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违者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的徒刑或10万~50万日元不等的罚款。

  1. 旧物商在进行行商、拍卖时应携带旧物经营许可证,且应在交易对方请求出示许可证时出示;
  2. 旧物商或旧物市场主应于其经营场所或旧物市场公示其旧物经营许可证(如使用媒体进行旧物经营,则应于相关媒体页面公示);
  3. 旧物商或旧物市场主必须在其所有经营场所或旧物市场委任1名管理者,以确保旧物经营实施过程的合法合规。如管理者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况,旧物商或旧物市场主应根据警察署的命令给予处罚或解任;
  4. 旧物商或旧物市场主不得在其经营场所或旧物市场、交易对方的住所以外的场所,从非旧物商人士处取得旧物;
  5. 旧物商在进行旧物经营时,为确认交易对方的身份,必须确认对方的地址、姓名、职业、年龄,并取得记载有上述信息材料;旧物拍卖系统专场业者在接受拟销售旧物之人士的委托时,应尽可能地确认对方身份;
  6. 如旧物商如在交易过程中对旧物产生赃物怀疑,应立即向所辖之警察署申报;
  7. 旧物商应针对交易的旧物进行记录(亦可使用电子记录),主要记录交易年月日、旧物的品目及数目、旧物的特征、交易对方的地址、姓名、职业、年龄等。记录(或电子记录)必须保留3年以上,如记录遗失或损坏,则应向相应的警察署申报;
  8. 如旧物商或旧物市场主收到由警察署签发的旧物特征通知书(用于搜查丢失或被隐藏的物品之文件,日文为“品触れ”),应保留该通知书6个月以上。
  9. 旧物商、旧物市场主及旧物拍卖系统专场业者应协助警方调查,如持有符合旧物特征通知书所列之旧物时,应立即向所辖之警察署申报;
  10. 旧物拍卖系统专场业者应确保所经营业务不涉及赃物的买卖,并取得警察署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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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日本经营许可介绍

2.   日本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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