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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35

答え
问:
台湾海外所得达新台币100万元者,是不是就必须缴纳基本税额?
答:
一、
不一定。首先要计算个人基本所得额是否超过新台币670万元。
二、
个人海外所得在新台币100万元以上者,应再加计其他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项目,包括:受益人与要保人不同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私募基金受益凭证交易所得、非现金捐赠金额、综合所得净额及选择分开计税之股利及盈余合计金额后,计算基本所得额。基本所得额未达新台币670万元者,没有缴纳基本税额之问题。

问:
台湾海外所得在海外缴纳之所得税可否全数扣抵基本税额?
答:
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金额有限额,其计算如下:
海外已纳税额可扣抵限额=(基本税额—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税额计算式之应纳税额—股利及盈余分开计税应纳税额)*海外所得总额/(基本所得额—综合所得净额—分开计税之股利及盈余合计金额)

问:
来台湾工作之外籍专业人士或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其海外所得是否须办理申报?
答:
一、
来台湾工作之外籍专业人士,如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工作居留、停留满183天,即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须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申报基本所得额,其海外所得应计入基本所得额。
二、
外国特定专业人才符合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第9条及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减免所得税办法规定,于首次在台湾居留满183天且从事专业工作取得薪资所得超过新台币300万元的课税年度起算3年内,各该课税年度薪资所得超过新台币300万元部分的半数,免计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其海外所得亦免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申报时应检附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减免所得税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问:
台湾2009年12月31日以前申购之境外基金受益凭证于2010年度以后赎回,如何计算所得?
答:
应以境外基金受益凭证赎回价格减除申购成本及手续费后,计算所得。

问:
台湾2009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之境外上市有价证券于2010年度以后出售,如何计算所得?
答:
应以成交价格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后,计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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