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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接續納保的資格

答案
問: 原來在領取遺屬年金的人,因為入獄服刑,後來如果又再符合請領條件時,需要重新提出申請嗎?
答: 不需要,勞保局會在收到警政機關提供的數據當月開始,主動恢復發給。

問: 原來在領取遺屬年金的人,因為條件不符停發,後來如果又再符合其他請領條件時,需要重新提出申請嗎?
答: 需要重新向勞保局申請,如果勞保局重新審查符合請領資格,就會恢復發給。

問: 我因疫情無法回臺,以致喪失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了,是否可以申請接續納保?
答: 您必須是2020年1月1日當日有參加國民年金且持續加保,陸續因出境2年,於2023年12月31日以前喪失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才可以申請接續納保。

問: 如果我在2020年1月1日以前就已退保,是否可以申請接續納保?
答: 如果您在2020年1月1日以前已退保,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問: 接續納保的保險費會追溯計費到什麽時候?
答: 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並繳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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