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纳保的资格
| 问: |
原来在领取遗属年金的人,因为入狱服刑,后来如果又再符合请领条件时,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吗? |
| 答: |
不需要,劳保局会在收到警政机关提供的数据当月开始,主动恢复发给。 |
| 问: |
原来在领取遗属年金的人,因为条件不符停发,后来如果又再符合其他请领条件时,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吗? |
| 答: |
需要重新向劳保局申请,如果劳保局重新审查符合请领资格,就会恢复发给。 |
| 问: |
我因疫情无法回台,以致丧失国民年金保险加保资格了,是否可以申请接续纳保? |
| 答: |
您必须是2020年1月1日当日有参加国民年金且持续加保,陆续因出境2年,于2023年12月31日以前丧失国民年金保险加保资格者,才可以申请接续纳保。 |
| 问: |
如果我在2020年1月1日以前就已退保,是否可以申请接续纳保? |
| 答: |
如果您在2020年1月1日以前已退保,则不符合申请资格。 |
| 问: |
接续纳保的保险费会追溯计费到什么时候? |
| 答: |
自「退保之日」起接续纳保并缴纳保险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