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問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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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哪些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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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房地產開發動工開發期限是怎樣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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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
| 問: |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什麽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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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
| 問: |
房地產轉讓是指什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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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
| 問: |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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