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企業服務  中國  關於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問答(三) 

常見問題

分享

企業服務 - 中國

問題

關於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問答(三)

答案
問: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
  1. 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 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
  4. 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問: 房地產開發動工開發期限是怎樣約定的?
答: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問: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什麽原則?
答: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問: 房地產轉讓是指什麽?
答: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問: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
  1.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