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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问答(三)

答案
问: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1.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 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 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问: 房地产开发动工开发期限是怎样约定的?
答: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问: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问: 房地产转让是指什么?
答: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问: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
  1.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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