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問答(二)
| 問: |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什麽? |
| 答: |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
| 問: |
什麽條件下的土地可以出讓使用權? |
| 答: |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 問: |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哪些? |
| 答: |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
| 問: |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否需要簽訂出讓合同? |
| 答: |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
| 問: |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什麽? |
| 答: |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