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公司罢免审计师Q&A
| 问: |
马来西亚公司是否可以在审计师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 |
| 答: |
可以。根据《公司法2016》第276(1)条,马来西亚公司可在审计师任期届满前,通过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即超过半数赞成票的简单多数决议)将其罢免,或按照《公司法2016》第277条所规定的程序执行罢免手续。 |
| 问: |
罢免审计师前是否有通知要求? |
| 答: |
有。根据《公司法2016》第277(1)条的规定,须提前发出特别通知(至少28天前)。而根据《公司法2016》第277(2)条,公司在收到股东提出罢免审计师的特别通知后,须立即提供该通知副本给该审计师及公司委员会。 |
| 问: |
可以通过书面决议罢免审计师吗? |
| 答: |
根据《公司法2016》第297(2)(a)条的规定,审计师只能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决议被罢免。法律明确禁止以书面决议罢免审计师。 |
| 问: |
被罢免的审计师是否可采取任何行动? |
| 答: |
可以。在收到关于其拟被罢免的特别通知后,审计师可在7天内提交一份篇幅合理的书面陈述。根据《公司法2016》第277(3)及第277(4)条的规定,审计师有权要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将该陈述分发给全体股东。 如公司未依规定分发该陈述,审计师可依据第277(5)条的规定,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宣读其书面陈述内容。 |
| 问: |
公司在罢免审计师时是否须取得公司注册局的批准? |
| 答: |
公司无须取得公司注册局的批准,惟根据《公司法2016》第278(1)条,公司须在相关决议通过后的14天内向公司注册局提交相关通知文件以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