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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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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税捐稽征法之欠税担保

答案
问:
台湾不动产如已设定有抵押权是否还可以提供缴税之担保?
答:
纳税义务人申请以其所有或第三人所有之不动产作为应纳税款之担保,如经查明该不动产符合税捐稽征法第11条之1第1项第5款规定易于变价,且无产权纠纷者,惟该不动产原已设定有抵押权,如依税捐稽征法第6条规定,税捐受偿顺序优先于抵押权或虽非优先于抵押权,但其价值扣除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金额后,余额尚足敷应纳税款之担保者,均应准予受理。

问:
台湾已列入征收补偿计划之道路用地可否作为欠税担保?
答: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1条之1第1项第5款规定,其他经财政部核准,易于变价及保管,且无产权纠纷之财产可作为欠税之担保,其用意在于确保税款之征起,并期担保品能在短期内即可处分变现,转换成现金以解缴公库供政府所用。故纳税义务人申请以无产权纠纷及地目为「道」之土地,作为欠税之担保品,如该道路用地已经当地县市政府列入征收补偿计划,且该项征收经费当地县市政府已经编列预算,并经当地县市议会通过者,可作为欠税之担保。

问:
台湾墓园使用权状是否可作为缴纳之担保品?
答:
墓园(含塔位)之市价目前并无明确客观评价方式可资参考,且市场需求不易掌握,变现不易,不得作为税捐担保。

问:
台湾遗产税纳税义务人以遗产作为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及解除出境限制应符合那些规定?
答: 有关遗产税桉件,纳税义务人以遗产中之目标作为担保申请暂缓强制执行,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及解除限制出境者,该担保品应符合税捐稽征法第11条之1之规定,其估价并应按上开法条及其相关规定办理,例如纳税义务人以被继承人遗产中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作为担保,申请暂缓强制执行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及解除限制出境,如经查该地业经当地县市政府列入征收补偿计划而符合易于变价之规定者,应准予受理,如该土地未经当地县市政府列入征收补偿计划而不符合担保规定者,若经查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4项有关实物抵缴之规定,仍得依该条项办理,并于实物抵缴完竣后,解除限制出境及核发遗产税缴清证明书。

问:
台湾营利事业违章漏税未通知稽征机关申报债权,即径向法院声请清算完结,其后续应如何处理?
答: 关于营利事业违章漏税,而未于清算程序中通知稽征机关申报债权,即径向法院声请清算完结,致应补征之税款及罚款无法受偿,稽征机关可声请法院本于对法人之监督职权,命令清算人重新将欠税列入清算,清算人如不遵守法院命令,法院可依民法第43条规定科清算人以罚款之处分,并得依民法第39条规定将之解任,及依同法第38条另选清算人办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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