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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延續實施一年,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申請條件
(1) 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
(2) 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
(3) 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於參保職工總數20%。
- 返還標準
(1) 中小微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返還;
(2) 大型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
- 資金用途:
返還的資金可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支出,以及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支出。
- 實施期限
上述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執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