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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解讀
| 問: |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應如何納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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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其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收入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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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出租住房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如何納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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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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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如何理解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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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的標準為:企業在開業報告或者備案城市內持有或者經營租賃住房1000套(間)及以上或者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租賃市場發展情況在50%的幅度內進行標準下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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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後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企業該如何納稅? | ||||
| 答: |
企業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稅款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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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該公告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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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