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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境內單位代扣代繳自然人增值稅相關的問與答(一)
| 問: |
自 2026年11月1日起,境內自然人提供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代扣代繳增值稅。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具體範圍包括哪些? |
| 答: |
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包括自然人提供的研發服務、軟件服務、設計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文化服務、教育服務。 |
| 問: |
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增值稅的基礎上,是否需要扣繳附加稅費? |
| 答: |
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增值稅時應按規定同時扣繳附加稅費。 |
| 問: |
如果自然人拒絕扣繳義務人按規定扣繳的,扣繳義務人應如何處理? |
| 答: |
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
| 問: |
境內自然人發生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履行扣繳義務的,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
| 答: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 問: |
扣繳義務人已經按規定完成扣繳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的,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應如何處理? |
| 答: |
已按照規定扣繳增值稅的應稅交易,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應扣繳增值稅發生變化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更正扣繳當期的扣繳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