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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擔保有限公司的基本要求Q&A
| 問: |
擔保有限公司是否必須召開年度股東大會? |
| 答: |
擔保有限公司屬於公眾公司。因此,根據《公司法2016》第340(1)條的規定,擔保有限公司必須在每個歷年召開一次年度股東大會 。年度股東大會須在財政年度結束日後的6個月內召開,且距離上一次的年度股東大會不得超過15個月。對於新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其首次年度股東大會須在公司成立之日起18個月內召開。 |
| 問: |
擔保有限公司的年度申報要求是什麽? |
| 答: |
擔保有限公司必須每年在公司註冊成立周年日起30天內,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SSM“)提交年度申報表。此外,公司必須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之日起30天內,向SSM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擔保有限公司也必須每年向SSM提交財務資料表。 |
| 問: |
擔保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豁免審計要求? |
| 答: |
不可以。擔保有限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由審計師進行審計,並隨後在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呈。 |
| 問: |
擔保有限公司是否必須采用公司章程? |
| 答: |
根據《公司法2016》第38(1)條,擔保有限公司須采納公司章程。這與私人有限公司不同,因為根據該法令,私人有限公司可選擇是否采納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主要用於規範擔保有限公司的管理方式,以及其資金和資產的使用 |
| 問: |
擔保有限公司至少需要多少名常駐馬來西亞董事? |
| 答: |
擔保有限公司屬於公眾公司,根據《公司法2016》第196(1)(b)條,公眾公司須至委任 2名董事,而該2名董事均須為自然人,並通常居住於馬來西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