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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分公司維護指南
| 問: |
馬來西亞分公司是否需要提交周年申報表及財務報表? |
| 答: |
是的。根據《公司法2016》第575及576條文,外國公司須履行以下年度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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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馬來西亞分公司是否需要委任公司秘書? |
| 答: |
《公司法2016》並無規定要求分公司委任公司秘書。然而,根據該法令第563條文,每一家外國公司均須委任一名馬來西亞代理人,負責確保該外國公司遵守該法令的相關規定。 |
| 問: |
馬來西亞分公司是否需要就母公司的變更通知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 |
| 答: |
需要。根據《公司法2016》第567(1)條文,外國公司須就母公司的任何資料變更通知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代理人或其他法定資料的變更。有關通知須於變更之日起14天內提交至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 |
| 問: |
馬來西亞分公司是否可以轉換為私人有限公司? |
| 答: |
《公司法2016》並無任何條文允許分公司直接轉換為私人有限公司。 如分公司擬透過於馬來西亞註冊成立的公司繼續經營業務,則必須新註冊成立一家私人有限公司。公司完成註冊後,分公司可將其業務、資產、負債(如適用)及其他相關營運轉移至新成立的公司。 當分公司停止於馬來西亞經營業務後,須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提交指定表格,以通知其營業地點已停止營業,並根據法令規定辦理分公司的註銷手續。 |
| 問: |
馬來西亞分公司是否需要辦理所得稅及銷售與服務稅(SST)登記? |
| 答: |
銷售與服務稅(SST)註冊要求須視分公司的業務性質而定。若分公司提供應稅貨物或服務,例如專業及顧問服務或餐飲服務,且其應稅營業額超過法定註冊門檻,則必須辦理SST註冊。 此外,由於分公司在馬來西亞經營業務,因此須向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辦理稅務登記,並遵守所有適用的馬來西亞稅務規定,包括依據馬來西亞稅法履行稅務申報及繳稅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