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企業服務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分公司維護指南 

常見問題

分享

企業服務 - 馬來西亞

問題

馬來西亞分公司維護指南

答案
問: 馬來西亞分公司是否需要提交周年申報表及財務報表?
答: 是的。根據《公司法2016》第575及576條文,外國公司須履行以下年度申報義務:

  1. 周年申報表

    分公司須於其註冊周年日起30日內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提交周年申報表。周年申報表須披露註冊地址、營業地址(包括分公司地址)及其他法定信息。

  2. 母公司財務報表

    分公司須於母公司股東周年大會舉行後2個月內,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提交母公司的財務報表。若母公司在其註冊成立地無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法律規定,則母公司須遵循馬來西亞公眾公司提交財務報表的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財務報表。

問: 馬來西亞分公司是否需要委任公司秘書?
答: 《公司法2016》並無規定要求分公司委任公司秘書。然而,根據該法令第563條文,每一家外國公司均須委任一名馬來西亞代理人,負責確保該外國公司遵守該法令的相關規定。

問: 馬來西亞分公司是否需要就母公司的變更通知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
答: 需要。根據《公司法2016》第567(1)條文,外國公司須就母公司的任何資料變更通知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代理人或其他法定資料的變更。有關通知須於變更之日起14天內提交至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

問: 馬來西亞分公司是否可以轉換為私人有限公司?
答: 《公司法2016》並無任何條文允許分公司直接轉換為私人有限公司。

如分公司擬透過於馬來西亞註冊成立的公司繼續經營業務,則必須新註冊成立一家私人有限公司。公司完成註冊後,分公司可將其業務、資產、負債(如適用)及其他相關營運轉移至新成立的公司。

當分公司停止於馬來西亞經營業務後,須向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提交指定表格,以通知其營業地點已停止營業,並根據法令規定辦理分公司的註銷手續。

問: 馬來西亞分公司是否需要辦理所得稅及銷售與服務稅(SST)登記?
答: 銷售與服務稅(SST)註冊要求須視分公司的業務性質而定。若分公司提供應稅貨物或服務,例如專業及顧問服務或餐飲服務,且其應稅營業額超過法定註冊門檻,則必須辦理SST註冊。

此外,由於分公司在馬來西亞經營業務,因此須向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辦理稅務登記,並遵守所有適用的馬來西亞稅務規定,包括依據馬來西亞稅法履行稅務申報及繳稅的義務。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Bahasa Melayu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