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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強制注銷公司登記制度的相關問答(四)

答案
問: 公司被強制註銷登記後,其他公司可以使用它的公司名稱嗎?
答: 公司自被強制註銷登記之日起終止,其名稱的管理適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相關規定。

問: 公司被強制註銷登記後,原公司股東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答: 公司被強制註銷登記的,原公司股東、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不受影響。

問: 公司已被強制註銷登記,還能再恢復登記嗎?
答: 已經被強制註銷登記的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部門、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公司被強制註銷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恢復公司登記:
  1. 正在被立案調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2. 正處於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調解、執行等程序中的;
  3. 正處於清算、破產程序中的;
  4. 存在其他確需恢復登記的情形。

問: 債權人申請恢復已被強制註銷的公司的登記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答: 債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恢復登記的,應當提供存在規定情形的說明和下列材料:
  1. 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主體資格文件、聯系方式;
  2. 表明申請人與被強制註銷登記的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材料;
  3. 其他相關材料。

問: 申請恢復已被強制註銷的公司的登記需要多長時間?
答: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恢復公司登記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公司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恢復公司登記,在十個工作日內制作恢復登記決定書;不予恢復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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