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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相關問答(二)

答案
問: 各單位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哪些行為?
答:
  1. 隨意改變資產、負債、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凈資產(所有者權益);
  2. 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3. 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4. 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問: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哪些情況實施監督?
答:
  1. 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 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問: 單位負責人指誰?
答: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問: 單位負責人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負的職責是什麽?
答: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問: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什麽?
答: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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