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出口企業稅務的相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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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如何查詢出口退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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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出口退稅率為0的貨物,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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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下列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下列規定及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其他規定征收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征稅): (一) 適用範圍。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因此,出口退稅率為0,還需要查看“特殊商品標識”。若“特殊商品標識”是1,則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稅”商品,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視同內銷征稅;若“特殊商品標識”是2,則為“免稅”商品,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
| 問: |
出口發票應開具零稅率還是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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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若納稅人出口的是退稅率不為零的貨物,享受出口退(免)稅的,則開具稅率為零的發票;若出口的是退稅率為零且為免稅商品,則按照免稅開具發票;若出口的是退稅率為零但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開具發票時“稅率”欄選擇適用征稅稅率。 |
| 問: |
出口企業開具出口發票,如何確定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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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因此,出口企業在開具出口發票時,應按照報關出口日期當天或當月1日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進行折算。 |
| 問: |
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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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