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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產後爸爸育兒休業制度

日本的產後爸爸育兒休業制度

產後爸爸育兒休業制度(出生時育兒休業)是以促進男性參與育兒為主要目的而創設的制度。將產後爸爸育兒休業視為育兒的入口,讓男性感受到育兒的不易及幸福感,增加男性在家庭育兒方面的參與感,使其重新審視育兒休業的重要性及休業後的工作方式。

孩子剛出生後,對男性需求很高,因此男性育兒休業的獲取需求也隨之增高。為了支援女性,相比以往的育兒休業,男性可以更靈活地取得此制度規定的出生時育兒休業。針對一些擔心取得長期育兒休業是否給業務帶來不便等而感到不安的男性來說,可以嘗試短期的產後爸爸育兒休業。

本指引中,啟源將參照日本厚生勞動省的資料,簡要介紹日本的產後爸爸育兒休業制度,整理歸納產後爸爸育兒休業的特徵,提供給啟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協助計算及代付日本公司員工社會保險費及工資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產後爸爸育兒休業

產後爸爸育兒休業的法定正式名稱為「出生時育兒休業」,因規定勞動者在產後8周的產後休業期間無法申請取得,因此申請「出生時育兒休業」的勞動者幾乎為男性勞動者,因此被普遍稱為「產後爸爸育兒休業」。不過,如對象子女是養子女時,符合法律條件的女性勞動者也可以申請獲得「出生時育兒休業制度」。原則上,在子女出生後8周內未獲得產後休業的男性及女性勞動者,可以申請產後爸爸育兒休業,以養育子女。

產後爸爸育兒休業的期間為子女出生後8周內的最多28天,28天最多可分為2次休完。如子女出生後8周之後、或勞動者已休滿28天後,勞動者仍有看護子女的需求,可申請育兒休業。

二、  適用對象

日本育兒介護休業法規定,無論男女,原則上都可以申請獲得產後爸爸育兒休業,但下列勞動者如果與僱主簽訂了勞動協定時,僱主可以拒絕該勞動者的產後爸爸育兒休業申請:
  1. 日工(即使未簽訂勞動協定亦無法申請產後爸爸育兒休業);
  2. 連續受僱期間未滿1年的勞動者;
  3. 提交申請日起8周內明確結束僱用關係的勞動者;
  4. 單周規定勞動天數不超過2天的勞動者。

對於被定期僱用的勞動者,如果該勞動者提交申請當日,其子女的出生日期或預定出生日期(以較晚者為準)起滿8周次日至此後6個月之內的期間中,僱用合同被終止或且明確不會續簽時,該勞動者無法申請產後爸爸育兒休業。

三、  子女範圍

因產後爸爸育兒休業屬於育兒休業的一種,因此,只要在法律上與勞動者具有親子關係的子女,無論親生子或養子,均在育兒休業的子女範圍內,甚至包括勞動者正在養育的、仍處於試養期的養子。男性為了照看有事實婚姻的妻子的子女而申請育兒休業時,在申請時需要進行認知確認。父母雙方都可以申請獲得育兒休業,即使配偶是全職家庭主婦(夫)或配偶在育兒休業期間中。

四、  申請方法

產後爸爸育兒休業必須由勞動者在規定期限內、按照一定方法向僱主提交申請,才可獲得。原則上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僱主提交產後爸爸育兒休業申請,如僱主同意,可以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提交申請。使用電子郵件提交申請時,僅限數據可以導出為紙質資料的電子郵件形式,該電子郵件形式包括互聯網、網頁郵箱、LINE、Facebook等。

五、  申請期限

原則上,勞動者應在產後爸爸育兒休業起始日的2周前提交休業申請,否則僱主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勞動者原定申請的休業起始日後3天內)重新指定產後爸爸育兒休業起始日。產後爸爸育兒休業的申請提交日應由勞動者判斷,僱主無權強制勞動者過早地提交申請。如發生以下特殊情況,則允許勞動者在產後爸爸育兒休業起始日的1周前提交休業申請:
  1. 子女早於預產日出生;
  2. 配偶死亡、患病或受傷等,無法養育相關子女;
  3. 配偶不再與相關子女同居;
  4. 子女受傷、患病、或者身體或精算上出現殘障,需要2周以上的看護;
  5. 向保育所提交了子女的入所申請,但目前無法入所。

六、  申請信息

勞動者申請產後爸爸育兒休業時應提供以下信息:
  1. 申請日期;
  2. 勞動者姓名;
  3. 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子女尚未出生時,則提供預產日期)、與勞動者的關係;
  4. 休業起始日及截止日;
  5. 有本次申請產後爸爸育兒休業的對象子女之外的、其他出生後未滿8周的子女時,該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與勞動者的關係;
  6. 子女是養子時,領養關係效力發生日;
  7. 因特殊原因導致勞動者指定的休業起始日在提交申請日起1周之內時,該特殊原因。

除上述信息外,僱主有權要求勞動者提供與申請有關的子女的出生證明。

七、  僱主義務

僱主在收到勞動者的產後爸爸育兒休業申請後,應在1周以內向該勞動者發出受理申請的通知,並告知勞動者產後爸爸育兒休業的起始日及截止日,如僱主拒絕勞動者的產後爸爸育兒休業申請,則必須提供合理理由,公司經營困難、事務繁忙等等視為不合理理由。

八、  變更休業期間申請

滿足一定條件的勞動者在每次產後爸爸育兒休業時,有且僅有1次申請提前休業起始日的機會。上述「一定條件」指,子女在原定的產後爸爸育兒休業起始日前出生且早於原定出產日的情況、或配偶死亡、患病、負傷的情況。勞動者如果需要將起始日提前,則應最晚於原定的起始日前1周提交提前申請,否則僱主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勞動者原定申請的休業起始日後3天內)重新指定變更後的起始日。

另外,勞動者在原定的產後爸爸育兒休業截止日的2周前,在每次產後爸爸育兒休業時,有且僅有1次申請延後產後爸爸育兒休業截止日的機會,無需提供任何理由。

勞動者提交變更休業期間申請時,應以書面、或傳真、電子郵件(僱主同意時)的形式向僱主提供以下信息:
  1. 原定的產後爸爸育兒休業起始日、截止日;
  2. 提交變更申請的勞動者的姓名;
  3. 擬變更後的產後爸爸育兒休假的起始日或截止日;
  4. 變更的理由(申請延後截止日時除外)。

九、  申請撤回

勞動者在原定的產後爸爸育兒休業起始日前,可以任意撤回休業申請,但即使撤回休業申請,仍會消耗1次產後爸爸育兒休業的申請次數,即該勞動者日後針對同一子女只可再申請1次產後爸爸育兒休業。如果撤回了2次休業申請,則該勞動者針對同一子女無法再申請產後爸爸育兒休業。

十、  休業期間中的工作安排

如果勞動者與僱主簽訂的勞動協定中規定勞動者可以於產後爸爸育兒休業期間安排工作,則該勞動者可以在產後爸爸育兒休業起始日前,向僱主申請在休業期間的工作日期,也可以在休業起始日前變更已申請取得的休業中工作日期。

僱主收到勞動者關於產後爸爸育兒休業期間的工作安排申請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儘快回復勞動者,並出示在合理範圍內的休業中工作日期。勞動者在收到經僱主批准的休業中工作日期通知後,可以在休業起始日前撤回全部或部分休業中工作日期,如在休業起始日後希望撤回,則應滿足一定條件(例如配偶死亡、受傷、患病、精神或身體出現殘障、與配偶離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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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日本勞動合同書的記載內容

2.   日本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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