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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業處理產業廢棄物的方法及基準

日本企業處理產業廢棄物的方法及基準

日本的產業廢棄物業界是日本國民生活上不可或缺的存在,它肩負着妥善處理由企業及家庭排出的廢棄物等對環境衛生有着重大影響的重要任務。但是在社會層面上,該業界被認為是骯髒的工作,並不受人們的待見。

隨着國民環保意識及科技水平的提高,日本產業廢棄物的最終處置量已從1997年的6700萬噸降低至2021年的9412千噸,產業廢棄物的循環再生比例也從1997年的41%上升至2021年的53.4%。從業人數及市場規模亦呈現出爆發式增長,截至2022年5月,產業廢棄物處理業者人數已超過12萬,特別管理產業廢棄物處理業者人數已接近13萬。

從業人數及市場規模的暴增給日本的產業廢棄物業界帶來了新的難題。首當其衝的便是市場,部分從業者間為了爭奪客戶甚至爆發了激烈的衝突。由於廢棄物中間處理業者的增加,導致廢棄物最終處置業者的利潤空間被進一步壓低,為保證利潤不得不轉型為中間處理業者,造成了該產業鏈中端及末端不平衡的現象。

此外,因產業廢棄物業界的從業人員需要常年與污物相處,且活動時間難以確定,導致企業難以留住人才。

本指引中,啓源將結合日本《關於廢棄物處理及清掃的法律》,簡要介紹日本產業廢棄物,整理歸納日本企業處理產業廢棄物的要求,提供給啟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協助申請日本簽證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產業廢棄物

在日本,廢棄物指因已不具備價值用於自身或販賣予他人,導致不需要的物品,被分為「一般廢棄物」及「產業廢棄物」。

產業廢棄物指因經營活動產生的廢棄物中,由《廢棄物處理法》規定之20種類的廢棄物。即使是因經營活動產生的廢棄物,仍應根據廢棄物的種類及排出廢棄物的企業的行業以判斷該廢棄物是否屬於產業廢棄物。產業廢棄物具體如下:

限定條件

種類

全行業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廢棄物,共12類。

燃料殘渣、污泥、廢油、污酸、污鹼、廢塑料類、橡膠殘渣、金屬殘渣、玻璃/混凝土/陶瓷器殘渣、礦渣、瓦礫類、粉煤灰。

特定行業企業所排出的廢棄物,共7類。

紙屑

僅限建築業、紙漿/紙張/紙類加工品製造業、報紙業、出版業、書本裝訂業、印刷品加工業、PCB的塗染業務。

木屑

僅限建築業、木材/木製品(含家具)製造業、紙漿製造業、進口木材批發業及物品租賃業、用於貨物流通的底板或PCB的塗染業務。

纖維屑

僅限建築業、纖維工業、PCB的塗染業務。

動植物殘物

僅限食品製造業、醫藥品製造業、香料製造業。

動物固體廢物

僅限畜牧農業。

動物糞尿

僅限畜牧農業。

動物屍體

僅限畜牧農業。

為處理上述產業廢棄物而處理的廢棄物,且不屬於上述19類。

混凝土固化物等


具備易燃易爆性、毒性、傳染性等對人們生活造成危害的產業廢棄物被法律定為「特別管理產業廢棄物」,其處理方式應特別注意。

但是,以下6類因經營活動而產生的廢棄物不受《廢棄物處理法》約束:

  1. 氣體物質;
  2. 放射性物質及因放射性導致污染的物質;
  3. 因疏浚港灣、河川等產生的土砂或相似物質;
  4. 實施漁業時纏繞在漁網上的水生動植物等,在該漁業活動現場或附近排出的廢棄物;
  5. 土砂及專用於造地目的的土砂或相似物質;
  6. 具備貨幣價值的物質;

二、   處理流程

排出企業應根據法律規定按照下列流程妥善處理產業廢棄物:
  1. 在產生產業廢棄物時,排出企業應承擔產業廢棄物的處理責任;
  2. 在運出產業廢棄物前,排出企業應根據「保管基準」做好產業廢棄物的保存工作;
  3. 排出企業應根據收集搬運基準做好產業廢棄物的收集搬運工作,或者根據委託基準委託產業廢棄物的收集搬運業者;
  4. 排出企業根據處置基準做好處置(中間處理及填埋)、回收再利用工作,或者根據委託基準委託產業廢棄物的處理業者。

三、   保管基準

企業在產出自身的產業廢棄物起,至運出產業廢棄物期間,為保護維持良好生活環境,負有妥善保管廢棄物的法定義務。企業在履行上述法定義務時,應按照保管基準的要求實施工作。保管基準包括以下要求:

  1. 在保管地點周圍設置有圍欄、圍牆等;
  2. 在保管地點中顯眼處設置明確標出下列關於保管產業廢棄物的必要事項的告示板(60cm*60cm以上):
    (1) 說明此處為產業廢棄物的保管地點的內容;
    (2) 所保管的產業廢棄物的種類;
    (3) 保管地點管理者的姓名或名稱、聯繫方式;
    (4) 廢棄物可堆積的最大高度、最大體積等;
  3. 確保保管地點內無鼠、蚊、蠅等有害生物;
  4. 確保廢棄物不飛散、不流出、不往地下滲透、不發散惡臭氣味等。

四、   處理基準

  1. 收集搬運基準

    企業或收集搬運業者在進行產業廢棄物的收集、搬運工作時,應遵守產業廢棄物的收集搬運基準。收集搬運基準主要包括以下義務:

    (1)  生活環境保全義務:在收集、搬運過程中確保廢棄物不飛散、不流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收集、搬運過程中產生的惡臭氣味、噪音、震動等對生活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2)  搬運車輛標識義務:車輛兩側標出「產業廢棄物收集搬運車」字樣、排出企業或收集搬運業者的姓名或名稱,及收集搬運業者的許可號碼(如適用)。
    (3)  資料攜帶義務:駕駛搬運產業廢棄物的車輛時,應攜帶相關資料,資料內容包括堆放廢棄物的日期,堆放廢棄物的場所名稱、地點及聯繫方式,搬運目的地的場所名稱、地點及聯繫方式,所搬運產業廢棄物的種類及數量,收集搬運業者的許可證(副本)及產業廢棄物管理票(如適用)。

  2. 處置基準(日文「処分基準」)

    企業或處置業者在實施產業廢棄物的處置工作時,應遵守產業廢棄物的處置基準。廢棄物的處置工作分為中間處理及焚燒兩個階段,分別對應的基準如下:

    (1)     中間處理基準
    (i)   在實施產業廢棄物的中間處理過程中確保廢棄物不飛散、不流出;
    (ii)  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中間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惡臭氣味、噪音、震動等對生活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2)     焚燒基準
    (i)    確保燃燒室的燃氣溫度達到800℃以上;
    (ii)   安裝可確保燃燒所需空氣量的通風設施;
    (iii)  確保可測定燃燒室內溫度;
    (iv)  安裝維持燃燒室溫度所需的助燃設施;
    (v)   確保煙囪前端不外泄火焰、黑煙;
    (vi)  確保焚燒飛灰、未燃燒物不從煙囪向外飛散。

五、   委託基準

排出企業不想自行處理產業廢棄物時,可委託持有相應自治體許可的從業者,但必須遵守委託基準。

  1. 委託合同書

    排出企業如委託從業者進行產業廢棄物的收集搬運及處置工作,應分別委託持有收集搬運業許可的從業者及持有處置業許可的從業者並分別與其簽署委託合同書。如同一從業者同時持有上述2類許可,則排出企業可以與其簽署1份包括收集搬運及處置工作的委託合同書。委託合同書至少保管5年,且應記載有下列必須事項:

    (1) 所委託處理的產業廢棄物的種類及數量;
    (2) 委託合同書的有效期;
    (3) 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的費用;
    (4) 受託人的業務範圍;
    (5) 關於所委託的產業廢棄物的包裝外形、性狀、通常保存狀況下的腐敗揮發的處理方法等的委託人已知悉的信息;
    (6) 委託合同的有限期內相關產業產業廢棄物發生性狀變化時的信息傳達方法;
    (7) 受託業務結束時受託人向委託人報告的相關事項;
    (8) 合同解除後對未處理的產業廢棄物的處理方法;
    (9) 搬運最終目的地的地址(如委託收集搬運工作);
    (10) 堆積保管的相關事項(如委託收集搬運工作);
    (11) 處置或循環再利用場所的地址、處置或循環再利用的方法、處置或循環再利用設施的處理能力(如委託處置工作);
    (12) 相關產業廢棄物的最終處置場所的地址、最終處置方法、最終處置設施的處理能力(如委託中間處理工作)。

  2. 產業廢棄物管理票

    排除企業將產業廢棄物的收集搬運或處置工作委託予第三方時,應交付產業廢棄物管理票(又名運貨單,日文「マニフェスト」)並隨時確認及管理廢棄物的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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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日本株式會社註冊程序及費用

2.   日本合同會社註冊程序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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