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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一般包租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基準

日本一般包租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基準

本指引中,啓源將根據日本《道路運送法》及日本運輸局資料,簡要介紹日本一般包租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基準,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本所可提供協助申請日本公司註冊之服務,如有需要,請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根據運輸局的許可申請審查基準,一般包租旅客機動車運送業(日文為「一般貸切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的許可基準如下(包括但不限於):

一、   營業區域

營業區域以縣為單位,實際中以都道府縣(日本一級行政區)為單位。如營業區域的都道府縣與其接壤的市町村(日本二級行政區)之間無山嶽、河川、海峽等地形地勢間隔,且經濟發展狀況相似時,則營業區域可覆蓋上述市町村。

二、   營業場所

設置用於業務用機動車運行管理、客戶接待、投訴處理等業務事項之營業場所,營業場所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營業場所位於營業區域內,如在2個以上營業區域開展業務,則每個營業區域內均應設置營業場所;
  2. 申請人擁有該營業場所(土地、建築物)3年或以上之使用權(包含租賃合約不滿3年但合同到期後自動更新的情況);
  3. 營業場所滿足建築基準法、都市計劃法、消防法、農地法等法律法規;
  4. 營業場所具備一定規模,以落實經營計劃。

三、   業務用機動車

  1. 業務用機動車分為大型車、中型車、小型車3類,具體如下:
    (1)  大型車為車長9米以上或者核載旅客人數為50人以上之車輛;
    (2)  中型車為大型車及小型車以外之車輛;
    (3)  小型車為車長7米以下或者核載旅客人數為29人以下之車輛;
  2. 申請人擁有業務用機動車的使用權;
  3. 每處營業區域應配置3輛以上機動車,如使用大型車,則每處營業區域應配置5輛以上機動車。

四、   機動車庫

原則上車庫應與營業場所設於同一處;未設於同一處的,設置地點應距離營業場所直線2km之內,且具備可用於管理業務用機動車運行等經營管理之功能。此外,機動車庫應滿足下列要求:

  1. 車輛與車庫的邊界線、及車輛間的間隔距離不低於50厘米,且車庫可容納該營業場所內全部業務用機動車;
  2. 與其它功能區域有明確區分;
  3. 申請人擁有該機動車庫(土地、建築物)3年或以上之使用權(包含租賃合約不滿3年但合同到期後自動更新的情況);
  4. 機動車庫滿足建築基準法、都市計劃法、消防法、農地法等法律法規;
  5. 設有用於業務用機動車的檢查、整備、清潔之設施;
  6. 車庫構造不影響業務用機動車的進出入,並符合進出口前方道路的車輛限制令。如車庫進出口前方道路為私人道路時,應取得該私人道路所有人的同意,且車庫構造符合與該私人道路接續之道路的車輛限制令。

五、   用於休息、淺眠、睡眠的設施

原則上用於休息、淺眠、睡眠的設施(以下簡稱為「休息設施」)應與營業場所或機動車庫設於同一處。未設於同一處的,設置地點應距離營業場所或機動車庫直線2km之內。此外,休息設施應滿足下列要求:

  1. 休息設施應具備一定規模,以落實經營計劃;
  2. 申請人擁有該休息設施(土地、建築物)3年或以上之使用權(包含租賃合約不滿3年但合同到期後自動更新的情況);
  3. 休息設施滿足建築基準法、都市計劃法、消防法、農地法等法律法規。

六、   運行管理體制

  1. 申請人為法人時,至少有1名法人董事為專職人員;
  2. 制定安全管理規程及安全統籌管理者的選任計劃;
  3. 於每處營業場所,根據配置的業務用機動車輛數委任合資格專職安全統籌管理者,並制定可確保上述安全統籌管理者人數的選任計劃;
  4. 明確與運行管理相關的董事指揮命令系統,如相關董事有2名或以上,應確保運行管理責任的合理劃分;
  5. 機動車庫與營業場所未設於同一處的,制定機動車庫與營業場所之間日常密切聯絡體制,並確立落實人員盤點體制;
  6. 制定事故教育及指導體制、事故處理及機動車事故申報責任劃分體制,明確緊急聯絡及合作體制;
  7. 規定上述3~6的運行責任規程;
  8. 原則上制定有合資格整備管理者的選任計劃;
  9. 制定處理消費者投訴意見體制。

七、   駕駛員

  1. 落實經營計劃,制定有合資格駕駛員人數常備選任計劃;
  2. 駕駛員不屬於《旅客機動車運送規則》第36條第1項各號人士。

八、   安全投資計劃

  1. 合理制定安全投資計劃,在保證輸送安全的同時確保落實經營計劃所需的投資;
  2. 安全投資計劃主要涉及業務開展計劃、安全投資計劃實施、負責人人數的確保、運行車輛數的確保、車輛檢查及整備、駕駛記錄的引入、新手駕駛員及高齡駕駛員的合適性診斷等。

九、   事業收支計劃

  1. 具備按照安全投資計劃經營業務之會計知識;
  2. 事業收支計劃主要涉及營業收益、安全投資計劃執行時所需的資金、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等。

十、   資金計劃

  1. 預算的資金額於合理範圍之內;
  2. 資金計劃主要涉及車輛費、土地費、建築費、機械設備費用、人力成本、燃料費、車輛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等;
  3. 申請日後應持有所需資金50%以上,且開業初期所需資金全部為自己所有資金。

十一、法令遵守

  1. 申請人(如申請人為法人,則執行法人業務的專職董事)擁有經營一般包租旅客運送業所需的法律知識;
  2. 根據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法、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僱傭保險法的規定為義務參保人購買保險;
  3. 如因違法相關法律被處分,處分日後已逾規定時間(例如因飲酒駕駛、醉酒駕駛、疲勞駕駛、毒駕、無證駕駛等違反《道路交通法》後已逾1年)。

十二、損害賠償能力

為賠償因運行業務用機動車所造成的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損害,全體業務用機動車購買符合基準的任意保險,或參加互助保險。

十三、社會保險

在運送業務開始前,為所有有義務購買社會保險的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啓源集團擁有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為客戶提供中國公司的籌建、註冊及各類許可證/牌照的申請及後續維護、稅務籌劃及審計服務,有關詳情請諮詢我們的專業顧問。

參考資料:

1.   日本特定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申請指引

2.   日本一般旅客機動車運送業許可申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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