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企業服務  新加坡  新加坡分公司 

常見問題

分享

企業服務 - 新加坡

問題

新加坡分公司

答案
問:
什麽是分公司?
答:
新加坡分公司被視為外國母公司的延伸,而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

分公司與外國公司同名,以外國公司名義簽訂合同。這使得分公司可以利用外國公司的品牌在新加坡招標合同並獲得融資。

問:
誰可以持有分公司的股份?
答:
由於分公司被認為是外國公司的延伸,所以它沒有區分股東。換句話說,外國公司擁有新加坡分公司100%的股份,不能有任何其他股東。

問:
設立分公司的標準是什麽?
答:
所有新的分公司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 新加坡分公司的名稱必須與總公司名稱一致,並需在註冊前預先核準。
2. 《新加坡公司法》要求分公司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居民的授權代表,以便處理程序和通知書;以及
3. 分公司必須在新加坡有註冊辦公地址。

問:
分公司的“代理人”和“授權代表”有什麽區別?
答:
它們的意思是一樣的,雖然不再使用“代理人”一詞,因為這將被“授權代表”一詞取代。這個新的名稱更改旨在表明代理角色的重要性。由於他是新加坡分公司的授權代表,他對新加坡分公司負有責任。

問:
分公司何時可以按照註冊地點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
答:
如果外國母公司所在註冊地點的法律要求公司,根據與新加坡類似的標準,或註冊官可接受的標準編制財務報表,則公司可以按照該註冊地點的標準編制財務報表。分公司無需準備一套新的財務報表以在新加坡歸檔。

問:
剔除分公司註冊的理由是什麽?
答:
如果外國母公司在七天內已經停止新加表分公司的營業場所或業務,則該分公司可以通過通知 ACRA 關閉分公司。這包括外國母公司在其註冊地或起源地解散或進入清算的情況。

為保障分公司的唯一授權代表,現有三個附加理由可供剔除分公司註冊:
1. 當授權代表欲辭職,但因無人接替而無法辭職,且外國母公司未在12個月內就此事項作出回應或采取行動;
2. 當授權代表向外國母公司詢問該外國公司是否打算根據《公司法》取消或繼續其註冊,且外國母公司未在12個月內就此要求作出任何指令;以及
3. 當外國公司沒有授權代表(即外國母公司在唯一授權代表去世超過6個月後,沒有任命替代的授權代表)。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