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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香港認可慈善捐款的常見問題

答案
只要香港納稅人在有關課稅年度捐款給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或政府作慈善用途,便可就有關開支申索稅項扣除,以下是相關的常見問題:

問: 何謂合資格的認可慈善捐款?
答: 合資格的慈善捐款必須是以現金形式捐贈,而有關捐贈必須是給符合香港《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公共慈善機構或慈善信托 (https://www.ird.gov.hk/eng/pdf/s88list_emb.pdf) 或給政府作慈善用途,任何購買獎券、電影或慈善晚會的入場券、墓地,義賣活動中的貨物以及為安排誦經儀式,預訂祭祀場地而繳付的款項均不符合資格申索稅務扣除。

問:
認可慈善捐款的稅項扣除是否有上限?
答:
可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總額必須不少於100港元,自2008/09課稅年度起,上限則為閣下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入息減去可扣除的支出及折舊免稅額後或應評稅利潤的35%。

問:
如我的認可慈善捐款總額超出我可扣除的上限,余額如何處理?
答:
如閣下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認可慈善捐款總額超出扣除上限,余額可由閣下的配偶申請扣減。

問:
如何在香港申索認可慈善捐款的扣除?
答:
閣下如欲申索認可慈善捐款的扣除,只須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填寫閣下的個別人士報稅表第4.3部分即可。



問:
申索認可慈善捐款扣除需提交什麽文件作為佐證?
答:
閣下在有關課稅年度提出申索認可慈善捐款扣除時,無須一並提交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或政府發出的收款人收據,但相關證明文件須保留至少6年,以便香港稅務局日後抽查時可呈交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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