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司罷免審計師 Q&A
| 問: |
馬來西亞公司是否可以在審計師任期屆滿前解除其職務? |
| 答: |
可以。根據《公司法2016》第276(1)條,馬來西亞公司可在審計師任期屆滿前,通過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即超過半數贊成票的簡單多數決議)將其罷免,或按照《公司法2016》第277條所規定的程序執行罷免手續。 |
| 問: |
罷免審計師前是否有通知要求? |
| 答: |
有。根據《公司法2016》第277(1)條的規定,須提前發出特別通知(至少28天前)。而根據《公司法2016》第277(2)條,公司在收到股東提出罷免審計師的特別通知後,須立即提供該通知副本給該審計師及公司委員會。 |
| 問: |
可以通過書面決議罷免審計師嗎? |
| 答: |
根據《公司法2016》第297(2)(a)條的規定,審計師只能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決議被罷免。法律明確禁止以書面決議罷免審計師。 |
| 問: |
被罷免的審計師是否可采取任何行動? |
| 答: |
可以。在收到關於其擬被罷免的特別通知後,審計師可在7天內提交一份篇幅合理的書面陳述。根據《公司法2016》第277(3)及第277(4)條的規定,審計師有權要求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前將該陳述分發給全體股東。 如公司未依規定分發該陳述,審計師可依據第277(5)條的規定,要求在股東大會上宣讀其書面陳述內容。 |
| 問: |
公司在罷免審計師時是否須取得公司註冊局的批準? |
| 答: |
公司無須取得公司註冊局的批準,惟根據《公司法2016》第278(1)條,公司須在相關決議通過後的14天內向公司註冊局提交相關通知文件以備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