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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納稅人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相關問答

答案
問: 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應當如何辦理?有無時限要求?
答: 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以下簡稱7號公告)公告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當於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問: 納稅人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需要同時符合哪些條件?
答: 7號公告規定,適用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為A級或者B級;
  2.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7號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中,“7號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7號公告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即: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後,可以自全部繳回次月起按照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全部繳回已退稅款後適用留抵退稅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問: 納稅人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什麽資料?繳回留抵退稅款適用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繳回的留抵退稅款能否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答: 納稅人按照7號公告第九條規定,需要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向納稅人出具留抵退稅款繳回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納稅人在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後,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繳回的全部退稅款按照規定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相關欄次,並可以繼續按照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問: 進項構成比例如何計算?
答: 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政策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憑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電子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等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七類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適用7號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政策的,進項構成比例為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當年1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七類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問: 納稅人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是否需要對進項稅額轉出部分進行調整?
答: 20號公告規定,在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參與計算所屬期內按照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七類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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