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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租赁准则实施后会计处理相关问题
| 问: |
新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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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新租赁准则在租赁定义和识别、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出租人会计处理基本延续现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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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新租赁准则规定的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后,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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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租赁开始日后,承租人应确认使用权资产,并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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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新准则取消了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承租人应怎么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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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新租赁准则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负债的初始金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使用内含利率或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主要包括固定付款额,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价款,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如果存在租赁激励的,应扣除租赁激励。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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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新租赁准则规定的出租人会计处理原则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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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出租人仍需要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如确认为经营租赁的,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如确认为融资租赁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包括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租赁收款额主要包括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可变租赁付款额,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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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新租赁准则什么时候生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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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