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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 解散清算及停业
| 问: |
请问停业及清算有何差别? |
| 答: |
停业为暂时向政府申请停止营业,公司仍然存在,日后可以办理复业;解散清算为公司决定终止营业并上进入清算程序。 |
| 问: |
请问公司公司办理解散登记后,是不是就代表公司已经完全消灭吗? |
| 答: |
不是,必须向法院完成清算程序并取得核准函文后才视为完全消灭。 |
| 问: |
请问谁负责办理清算事宜呢? |
| 答: |
公司可自行向法院申请清算人就任,一般该人士为公司负责人,但公司亦可自行任派他人。 |
| 问: |
请问公司清算解散需要多久时间呢? |
| 答: |
须至少六个月以上。 |
| 问: |
请问停业申请的主管机关为谁呢? |
| 答: |
主管机关为各辖区之税捐机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