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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问答
| 问: |
纳税人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25年4月,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
| 答: |
制造业企业属于《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中明确的 “制造业等4个行业” 范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首先需通过行业身份判定,即以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为依据,若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则按实际经营期计算,判断制造业相关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公司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 50%。 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
| 问: |
纳税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判定自己是否符合公告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的身份要求? |
| 答: |
判定标准主要看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即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产生的增值税销售额与预收款之和占公司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总和的比重需超过50%。该比重按照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相关数据计算;若申请退税前经营期已满3个月但不足12个月,则按实际经营期的数据计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同一计算期间内已计入比重的预收款,不得再重复计入增值税销售额。其中,预收款特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时收到的款项。 |
| 问: |
申请期末留抵退税对纳税信用级别有什么具体要求? |
| 答: |
根据7号公告及配套征管公告规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信用级别需为A级或B级;其次,信用级别判定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准。 |
| 问: |
既享受出口免抵退税又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应如何办理退税? |
| 答: |
根据《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及《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 在申请流程上,可在同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同时申报免抵退税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但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时,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
| 问: |
企业在2024年已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现在想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 答: |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