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176)
| 问: |
企业在办理对外直接投资业务(ODI)人民币汇出时,如在商务、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ODI出资币种为外币,需要重新变更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吗? |
| 答: |
不需要,银行可依据商务、发改部门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经市场汇率合理折算成人民币后,在折算金额内办理资金汇出。 |
| 问: |
境内企业借入的人民币外债,是否可以借给境内关联企业使用? |
| 答: |
可以,但企业借入人民币外债用途应与外债登记用途保持一致,外债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 问: |
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是否可以转为定期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 |
| 答: |
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相关规定,允许企业将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办理活期、定期存款与风险评估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 |
| 问: |
外商投资者减资所得人民币、外方股东转中方股东时外方接收的人民币股权对价款可否不汇出至境外在境内使用? |
| 答: |
外商投资者减资所得人民币、外转中时外方接收的人民币股权对价款,可存放于在境内银行开立的NRA账户。若外商投资者计划将资金再次投资境内,需履行资金汇入相关手续。 |
| 问: |
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境内再投资(非外汇结汇资金),是否需要被投资方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
| 答: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文件规定,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方接收人民币再投资资金无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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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缩减了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的使用可否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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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可以。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