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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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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ODI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问题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167)

答案
问: 境内企业与境外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境外公司,ODI 备案需提交对方什么材料?
答: 需提交境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复印件)、资金来源声明(说明其出资合法性)、投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境外自然人为目标国居民,还需补充其在当地的合规经营证明(如无违法记录证明)。

问: ODI备案后,资金汇出时因项目调整需变更汇出用途,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 若用途变更未超出原备案项目范围(如从 “设备采购” 改为 “场地租赁”),无需办理备案变更,仅需向银行提交用途变更说明及相关凭证(如租赁合同);若用途变更涉及新增投资内容(如从“生产” 改为 “房地产开发”),需先办理备案变更,再办理资金汇出。

问: 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后未实际使用,原路退回境内是否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备?
答: 需要事后报备。资金退回后 15 个工作日内,需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资金退回说明,注明退回原因(如项目暂停、合作终止)及资金流向;同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备,更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信息。

问: 企业用跨境人民币进行 ODI 出资,与外币出资在备案流程上有差异吗?
答: 无差异。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备案的程序上与其他货币出资一致;仅需在备案表中注明出资币种为人民币,资金汇出时由银行按市场汇率折算成备案金额(如备案为美元,实际汇出人民币)。

问: ODI备案后,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母公司借款,是否需要额外办理外汇手续?
答: 需要。境内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放款属于 “境外放款” 范畴,需先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放款核准,核准金额不超过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30%;放款后需在外汇局系统中登记,还款时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入手续,该行为不适用 11 号令的境外投资管理要求。

问:
境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同步办理 ODI 备案变更?
答:
不需要。境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日常运营调整,不属于 11 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变更”(如投资主体、投资目的地、行业等核心信息变化),无需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仅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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