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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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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ODI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问题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161)

答案
问: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如香港中资公司),能否以自身名义为境内母公司办理 ODI 备案?
答: 不能。ODI 备案的 “境内投资主体” 需为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境外中资控股企业虽实际控制人为境内主体,但属于境外法人,无法作为备案申请主体;需由境内母公司直接作为投资主体,将境外中资企业纳入投资架构(如作为路径公司或最终目的地企业)办理备案。

问: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创投基金、产业基金)以基金财产开展境外投资,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还是基金产品名义办理 ODI 备案?
答: 需以基金产品名义办理,但需满足两项条件:①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②备案材料中需明确基金存续期、出资结构、境外投资决策机制,并提供基金托管人出具的资金监管承诺函。若基金未备案或为契约型基金,需由基金管理人(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代为办理,同时披露基金与管理人的权责划分。

问: 外资持股比例超 50% 的境内合资企业,办理 ODI 备案是否有额外限制?
答: 无额外限制。只要企业为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即可按常规流程办理备案;仅需在股权架构图中明确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及背景,无需额外提交特殊材料。

问: 公益类事业单位能否以自身名义开展境外投资并办理 ODI 备案?
答: 可以参照执行。根据 11 号令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参照 11 号令执行,可作为投资主体申请备案;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资决策文件(如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无需提交股权架构图。

问: ODI备案申请被驳回后,重新提交的时间间隔有要求吗?
答: 无明确时间间隔要求,但建议至少间隔 15-30 天。重新提交前需针对驳回理由整改(如补充材料、调整投资架构),避免重复提交相同问题的申请;多次驳回可能影响企业信用记录,增加后续审批难度。

问:
备案材料中的审计报告,若存在亏损情况会影响审批结果吗?
答:
不一定。若企业亏损但净资产仍能覆盖拟投资额,且亏损原因合理(如行业周期性波动),并提供未来盈利预测及风险应对方案,不会影响审批;若亏损导致净资产不足、资金实力存疑,备案机关可能要求补充资金来源证明(如股东增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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