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158)
| 问: |
上海自贸区、海南自贸港等特殊区域的企业办理 ODI 备案,是否有简化流程或特殊优惠? |
| 答: |
有。以上海自贸区为例,企业可享受 “容缺受理”(部分非核心材料可后续补充)、“并联审批”(发改委与商务部同步审核,周期压缩至 15-20 个工作日);海南自贸港对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 企业的ODI 备案,可豁免部分材料(如非敏感行业无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且资金汇出无需逐笔审批(需提前报备资金使用计划)。 |
| 问: |
注册在 A 省的企业,计划在 B 省设立子公司,以 B 省子公司名义办理 ODI 备案,是否允许? |
| 答: |
允许,但需满足 “属地管理” 原则:①B 省子公司需为独立法人,且实际承担境外投资的资金出资、运营管理职责;②备案申请需向 B 省发改委、商务厅提交,而非 A 省;③需提供 B 省子公司的审计报告、资金来源证明(需为子公司自有资金或合法融资,不可使用 A 省母公司资金代付)。 |
| 问: |
企业通过 “境内母公司→香港 SPV→新加坡基金→境外目标公司”的多层架构投资,仅对香港 SPV 办理了 ODI 备案,未披露新加坡基金和目标公司,是否合规? |
| 答: |
不合规。根据 “穿透式监管” 要求,ODI 备案需完整披露所有投资层级(从境内主体到最终目的地企业),包括中间基金、SPV 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及资金流向;仅备案香港 SPV 而隐瞒后续层级,可能被认定为“规避监管”,导致备案失效,需补充提交新加坡基金的注册文件、基金合伙协议及目标公司股权证明,更新备案信息。 |
| 问: |
境内企业与境外机构共同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境内企业持股 49%,境外机构持股 51%),因不控股是否无需办理 ODI 备案? |
| 答: |
需办理。ODI 备案不以 “控股” 为唯一标准,只要境内企业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 / 担保,获取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分红权或其他相关权益(即使持股低于 50%),均需办理备案;仅需在备案材料中说明“非控股但具备重大影响” 的依据(如合资协议中约定的董事席位、重大事项否决权等)。 |
| 问: |
境内企业为境外项目提供 “技术授权+设备租赁”(不投入资金,仅以技术和设备使用权获取境外企业分红),是否需要办理 ODI 备案? |
| 答: |
需办理。根据 ODI 定义,“投入资产、权益” 包括技术使用权、设备租赁权等非货币资产;若境内企业通过该方式获取境外企业的权益(如分红权、经营决策权),属于 ODI 范畴,需提交技术授权协议、设备评估报告(证明资产价值)及分红协议,办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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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能否作为投资主体办理 ODI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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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不能。ODI 备案的适用主体仅限境内企业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因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单独作为投资主体申请;若需境外投资,需先设立境内企业法人,以企业名义办理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