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152)
| 问: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放宽了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允许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料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跨境人民币业务是否可以参照办理? |
| 答: |
可以办理。建议银行参照汇发〔2023〕28号文相关规定办理此类业务,并参照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要求,向RCPMIS报送还原后的进出口收付款金额及笔数信息。 |
| 问: |
境内企业借入的人民币外债,是否可以借给境内关联企业使用? |
| 答: |
可以,但企业借入人民币外债用途应与外债登记用途保持一致,外债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 问: |
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外设立的财务公司是否可以视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第1条规定中的境外企业? |
| 答: |
财务公司需持牌经营,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视为银发〔2022〕27号第1条中规定的境外企业。 |
| 问: |
11号文中关于冻结客户资金新增“合法性”约束的内容是什么? |
| 答: |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将“不得超出业务权限冻结客户资金”修改为“不得违法冻结客户资金”,同时明确需保障客户基本金融服务权益(如医疗、社保、公用事业缴费相关服务)。金融机构制定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清单时,需明确冻结资金的法定情形和审批流程;对高风险客户采取交易限制措施时,需区分"必要限制"与"过度限制",避免因违规冻结引发客户投诉或法律纠纷。 |
| 问: |
境内工程承包商A与境外矿山项目业主B签署了工程承包项目协议。B向境内C银行申请融资,A为B的还款义务向C银行提供了担保,B将矿山项目抵押给A作为反担保。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
| 答: |
上述情形为企业间融资担保活动,A并不获得矿山项目股权,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
|
问: |
11号文中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明确简化尽职调查的身份信息登记范围,至少需要明确哪些内容? |
|
答: |
至少需登记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有效期限等核心信息,留存必要身份资料,杜绝“简化即豁免”的错误操作。针对低风险客户(如社保账户开户),可简化辅助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但核心身份信息不得缺失;需在业务系统中设置简化尽调信息登记模块,自动校验必填字段,确保合规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