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119)
| 问: |
技术入股是否需备案? |
| 答: |
以技术(专利、know-how)参股境外企业属于ODI范畴,需提供技术评估报告+权属证明。例如境内药企以专利入股马来西亚公司,评估值500万美元计入中方投资额。 |
| 问: |
境外企业注资境内子公司是否触发备案? |
| 答: |
若境内子公司未投入资产/担保(例:境外母公司无偿注入资产),则无需备案;若境内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增资承诺,则需备案。 |
| 问: |
企业境外投资终止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
| 答: |
终止是指原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企业终止已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后,向商务部报告。商务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
| 问: |
国内两个以上股东,由哪一方办理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
| 答: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主体为两个以上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有一方办理备案。 |
| 问: |
境外利润再投资需要备案吗? |
| 答: |
用境外企业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境外银行贷款)在当地再投资,只需事后报告,无需重新备案;若资金来源于境内母公司的新增出资,则需办理新的ODI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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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对向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中方投资额,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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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若项目未完成,且新增中方投资仍用于原备案项目,仅投资金额发生变化,则应申请项目变更。若新增中方投资额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应申请新项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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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境内企业A持有香港制造业上市企业a的10%股权,现拟从香港二级市场购买2%股权,完成后将持有企业a的12%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A在二级市场购买股份无法出具购买协议,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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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境内A公司在已持有香港企业a的10%股权情况下,继续在二级市场购买2%股权,属于直接投资,即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以下称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相关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