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常见问题  税务  ODI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113) 

常见问题

分享

税务 - ODI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问题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113)

答案
问: 支付币种为欧元,为什么备案证书显示是美元?
答: 为便于统计需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载明的实际出资币种均需统一折算成美元后作为中外方的投资总额进行记载,但境内投资主体实际出资仍需按备案的实际出资币种办理外汇登记及支付手续。

问: 境内企业已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否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所有投资内容?
答: 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是指境内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也未申请项目变更或延期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的,在投资内容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实施该项目,直至完成已核准或备案的有关投资内容。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如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已完成所有投资内容后,拟对同一标的实施再增资或股权收购等行为,则不属于项目变更范围,企业需重新办理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问: 投资主体在完成境外投资后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答: 根据11号令第四十四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3“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的填报指南。11号令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问: 境内企业参与境外的油气区块项目投标,是否需要在参与投标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备案?
答: 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境内企业参与境外项目投标,无需在参与投标前申请项目核准、备案。企业可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判断申请核准或备案的时间,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可。

问: 地方企业拟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
答: 地方企业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s://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备案”开始申报。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含)的项目将由系统分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3亿美元以下项目将由系统分送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北京、上海等已建立有关政务服务系统,上述地区的地方企业办理3亿美元以下项目请咨询当地发展改革部门。)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