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109)
| 问: |
境内企业A在美国设立子公司a,a和注册地为香港的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其注册地为越南的子公司b,收购标b的主要资产位于新加坡。上述情形中,企业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如何填写直接目的地或最终目的地? |
| 答: |
直接目的地为美国,最终目的地为越南。 |
| 问: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关于“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应如何填写? |
| 答: |
应包括项目对行业发展、宏观经济、与有关国家关系等方面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还应特别说明项目是否涉及我国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是否涉及我国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资源、产品、技术、服务等,是否对我国履行有关国际义务(如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其他威胁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情形。 |
| 问: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关于“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应包括哪些内容? |
| 答: |
应披露投资主体的直接股东或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或出资比例等),其次应向上逐层追溯,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最终实际控制人包括单一实际控制人,也包括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般应为自然人或国有控股实体)。 |
| 问: |
境内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如何提供关于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
| 答: |
可以不提供。 |
| 问: |
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关于“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应提供哪一层级的决策文件? |
| 答: |
应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提供董事会决议、投委会决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等,具体的文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