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九十三)
| 问: |
境内企业完成境外投资ODI备案后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变更已取得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 答: |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3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包括境内主体名称、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额、投资路径、出资币种、出资方式、投资构成、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到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因此,以上情况应向原备案商务主管备案办理境内主体名称变更。 |
| 问: |
什么情况下要办理境外再投资报告? |
| 答: |
经备案或核准设立的境外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在境外再投资设立实体企业的,境内企业应填写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向主管商务部门报告,无需再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或核准。 |
| 问: |
A公司经备案在香港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B公司后续计划在越南设立分公司C, 是否要再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 |
| 答: |
如在越南设立分公司C的资金从国内汇出,则需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香港子公司B作为投资路径;如在越南设立分公司C的资金来源是香港子公司B的利润,则只需要向主管商务部门办理境外再投资报告。 |
| 问: |
什么时候要填写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月报? |
| 答: |
境内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当月有投资款汇出给境外公司的应于次月10日前填写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月报。 |
| 问: |
什么时候要填写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 |
| 答: |
已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在境外完成注册手续的境内企业应在每年上半年(具体时间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填报上一年度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