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八十二)
| 问: |
境内企业A的香港全资子公司a,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b,现A拟收购b,使其直接成为自己的子公司,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
| 答: |
境内企业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a,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b, A收购b并没有获得新增境外资产、权益,不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所述的境外投资,无需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
| 问: |
境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
| 答: |
境内企业律师事务所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所述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
| 问: |
境内企业A投标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出资100万美元用于项目材料、人工费等,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
| 答: |
企业需说明该项目是不含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还是附带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如果是不含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前期费用垫资可以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经常项下有关途径出资。如果是附带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则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所述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
| 问: |
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仅负责境内企业或机构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
| 答: |
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参照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企业来衡量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
| 问: |
境内企业以境外发行债券为目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属于境外投资敏感行业? |
| 答: |
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发行债券进行境外融资,则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这一活动不属于境外投资的敏感行业“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