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六十八)
| 问: |
11号令第二条中“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与第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发生变化,有何区别?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项目变更,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新的项目核准或备案? |
| 答: |
境内企业已取得境外投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后,项目尚未完成前,拟发生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企业应按照11号令相关规定申请项目变更。境内企业已完成此前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拟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开展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照11 号令相关规定申请新的项目标准或备案。 |
| 问: |
境内企业A此前办理了项目备案,但目前该项目因商业原因中止,企业A应履行什么手续? |
| 答: |
企业可以提交项目情况报告,将有关情况告知备案机关。若资金已经汇出境外,建议企业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
| 问: |
国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现拟将获得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企业B,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第三十四条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
| 答: |
如果境内企业A收购股权的项目未完成,需要按照11号令第三十四条履行变更手续。如果该项目已完成,则境内企业A不需要再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
| 问: |
境内企业A拟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交易资金拟于境内支付。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
| 答: |
境内企业A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
| 问: |
境内企业A拟将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的股权与境外企业B进行股权置换。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
| 答: |
境内企业A使用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的股权,与另一境外企业B进行股份置换,A获得B的股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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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境内企业A与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B持有的境外企业b,资金来源为境内企业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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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境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B持有境外企业b,收购资金由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支付,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上述情形中,境内企业A投入了资产权益,并获得了境外资产b的所有权,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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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境内企业A持有香港制造业上市企业a的10%股权,现拟从香港二级市场购买2%股权,完成后将持有企业a的12%股权。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A在二级市场购买股份无法出具购买协议,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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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境内A公司在已持有香港企业a的10%股权情况下,继续在二级市场购买2%股权,属于直接投资,即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相关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