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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09

答案
问:
台湾举办的奖券中奖奖金如何课税?
答: 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8类第3款规定,政府举办之奖券中奖奖金,除依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外,不并计综合所得总额;因此,中奖人如果是个人(不论是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或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中奖奖金每联(组、注)奖额不超过台币5,000元者,即免予扣缴;每联奖额超过台币5,000元者,应按给付全额扣取20%。此外,因这项奖金系采分离课税,不必并入中奖人之综合所得总额申报课税,而所扣缴的税款也不能够抵缴应纳税额或申请退还。

问:
在台湾举办展览颁发入选作品之奖金,是否要课征综合所得税
答:
这个问题分两部分来说明:
如果入选作品在展览结束后退还给参展人,所颁发的入选作品奖金,属于竞技、竞赛的奖金,得奖人并应将这项奖金并入取得年度的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如果入选的作品不发还给得奖人,而版权属于举办单位所有时,所颁发的入选作品奖金,就属于稿费收入性质,这项收入与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和讲演钟点费等收入,全年合计数不超过台币18万元时,可以免纳综合所得税,而超过台币18万元时,超过部分可以先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剩下的馀额再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问:
养老金、退休金及资遣费是否要课征台湾综合所得税?
答:
凡个人领取之退休金、资遣费、退职金、离职金、终身俸、非属保险给付的养老金及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办理年金保险的保险给付等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退职所得的规定计算所得额,超过定额免税部分应并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但不包括个人历年自薪资所得中自行缴付之储金或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提缴的年金保险费,于提缴年度已计入薪资所得课税部分及其孳息。

问:
在台湾支领一次退职所得之军公教(政)务人员,计算退职所得时之服务年资如何计算?
答:
支领一次退职所得之军、公、教及政务人员,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第1款规定计算所得额时,有关“退职服务年资”应以实际服务年资为计算标准。所称“实际服务年资”以曾任由公库支给薪给之职务之服务年资计算之。但前已领取退离职给与或曾任技工、工友之年资,如已办理退职领取退职金者,是项年资应不予计入。
军、公、教及政务人员于退抚新制实施后退休(伍、职),其退职服务年资中属退抚新制实施后之服务年资部分,仍应并入前项“实际服务年资”计算之。

问:
什么是台湾的其他所得?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答:
纳税义务人的综合所得总额中,除了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权利金所得、财产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的奖金或给与、退职所得外,其馀的所得都属于“其他所得”。纳税义务人在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的时候,要以这项收入减除它的成本和必要费用后的馀额为所得额,并计综合所得总额课税。但告发或检举奖金、与证券商或银行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外,不并计综合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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