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四十九)
问: |
境内企业在准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申请材料时,如果中外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是否需要附送中文翻译版? |
答: |
暂不要求企业必需提交中文翻译版。如投资主体已有协议中文版,建议与协议外文原件同时提交。对于因工作需要,确需申请人提供协议中文翻译版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将请投资主体补充提供。 |
问: |
境内企业A拟在境外新建生产线,投资由现金出资和实物出资两部分,实物出资主要是设备和原材料。企业A关于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合同能否作为“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
答: |
可以。采购合同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中明确的“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文件”。 |
问: |
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该类情形下,企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答: |
企业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核准、备案的,申报材料与一般项目核准、备案的申报材料要求一致。投入前期费用时无法取得的文件,企业做出合理、充分说明后可不提供。例如,企业A拟开展可行性研究或资源勘探,不涉及签署投资协议。企业A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该项材料。 |
问: |
境内企业A在甲国设立子公司a,a和注册地为乙国的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其注册地为丙国的子公司b,收购标的b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国。上述情形中,企业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如何填写直接目的地或最终目的地? |
答: |
直接目的地是指境内企业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第一层级企业所在地,最终目的地是指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最终层级企业所在地,一般是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的所在地,在并购项目中,最终目的地一般指被收购企业的注册地。 问题所述情形,直接目的地为境内企业A的境外子公司a所在注册地甲国,最终目的地为被收购企业b所在注册地丙国。由于被收购企业b主要资产所在地为丁国,与b注册地不一致的,A还应在项目备案表“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予以说明。 |
问: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关于“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应如何填写? |
答: |
境内企业在填写“关于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时,应包括项目对行业发展、宏观经济、我与有关国家关系等方面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企业还应特别说明项目是否涉及我国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是否涉及我国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资源、产品、技术、服务等(如有,则进一步说明有关部门审批情况),是否对我国履行有关国际义务(如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其他威胁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