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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獨資醫院的境外投資者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並符合以下條件:
(1) 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2) 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
(3) 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務供給格局。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醫院級別為三級,可以是營利性也可以是非營利性。
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精神病醫院、傳染病醫院、血液病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少數民族醫醫院。
外商獨資醫院的診療科目不得登記血液內科,不得開展醫療和倫理風險較高的診療活動,主要包括:人體器官移植技術、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技術,精神科住院治療,腫瘤細胞治療新技術試驗性治療等。
允許外商獨資醫院按規定聘用外國醫師、港澳台醫師、港澳其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短期執業,但全院管理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中方(內地)人員佔比均不得少於50%。
外商獨資醫院信息管理系統應當接入屬地醫療服務監管平台,電子病歷、醫用設備等信息存儲伺服器應當位於中國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