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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人員可參加強制性社會保險:
(1) 簽訂一個月或以上兼職勞動合同,月薪等於或高於作為強制性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工資水平的員工。
(2) 註冊家庭企業的所有者。
(3) 不領取工資的企業經理和合作社執行經理。
可領取養老金的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由20年降低至15年。已繳納社會保險15年並達到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將有資格領取養老金。
自2025年7月1日起,新的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將不允許一次性提取社會保險費,以下特殊情形除外:
(1) 達到退休年齡但社會保險繳款未滿15年;
(2) 移民國外;
(3) 患有嚴重疾病或工作能力下降81%或以上。
2025年7月1日前參加社會保險且繳費時間未滿20年的參保人員,在失業12個月後仍可按第93/2015/QH13號決議一次性提取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