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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頒佈以前,進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一直由海關負責徵收管理,但法律條文未明確規定由海關代征。《關稅法》規定,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徵稅,適用關稅徵收管理的相關規定。
為適應跨境電商發展要求,《關稅法》規定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物流企業和報關企業,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關稅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是關稅的扣繳義務人。
《關稅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符合海關規定條件並提供擔保的,可以於次月第五個工作日結束前匯總繳納稅款。
《關稅法》規定,完全在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家或者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後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或者地區為原產地。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原產地的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關稅法》將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時申請退稅的期限由1年延長為3年,亦規定海關發現多徵稅款時,應當及時通知納稅人辦理退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