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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常見問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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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臺灣營利事業存貨價值的計算應采用何種方式?有無報備之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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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商品、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副產品等存貨的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凈變現價值時,得以凈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所稱凈變現價值,應以決算日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凈額為準。成本之計算方法,可以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采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采用不同估價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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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臺灣制造業制品原料之耗用應符合那些要件,始準依帳證紀錄核實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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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制造業應依「稅捐稽征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賬簿憑證辦法」設置賬簿,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制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制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其制品原料耗用數量,準依帳證紀錄核實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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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臺灣制造業制品原料耗用數量認定之標準如何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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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這個問題分二方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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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與臺灣營利事業經營業務無關之費用可否列支? | ||||
| 答: |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款,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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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臺灣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之原始憑證應具備那些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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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除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填記外,其為收據、證明者,應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交易雙方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其為經手人之證明者,亦須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